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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镇江海关查处常州一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两用物项许可证出口管制物项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31

南京海关2026年8月27日公布,当事人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代理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以 一般贸易方式向镇江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高强度铝合金厚板。该批厚板总量为30868千克,材质为铝合金,极限抗拉强度超过460MPa,   厚度超过75mm,  属于我国出口管制范围内的两用物项。XXX公司于2026年4月3日申领了一份用于上述货物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编号:XXXXXX),许可证申领数量为36198.8千克。在报关前,XXX公司提供给当事人一份包含上述货物和其他非涉证货物的装箱单、发票。上述高强度铝合金厚板放置在两个集装箱内。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未按照国家关于两用物项需“一批一证”的要求申报,错误地将上述高强度铝合金厚板分拆成两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编号为XXXXXX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高强度铝合金厚板20225千克,申报许可证号26-10-X01528,已正常放行。编号为YYYY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高强度铝合金厚板10643千克,申报总价77492 .8美元,申报许可证号26-10- X01528,  因该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未成功放行,货物价值共计531461.12元。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镇江海关综合业务二科提供的报关单资料,XXX的情况说明,XXX公司提供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盖章登记资 料、单一窗口的授权界面截屏和物流服务协议,当事人提 供的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单一窗口的授权界面截屏和物流 服务协议、由XXX公司制作的关于两用物项管制的培训资料,查问XXX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未按照“一批一证”的规定申报出口两用物项 的行为违反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影响国家对许可证的管理。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报明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 一 )项、第十五条之规定,2026年8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科处罚款人民币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