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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阴海关查处江阴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瓷反应釜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31

南京海关2026年8月27日公布,当事人江阴市盛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接到长期合作的越南客户:XXX的订单,订购一批生产钢铁产品的设备,其中包含1台用于废酸生产线的搪瓷反应釜。2024年5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通过222920240001386398号报关单向航交办海关申报出口搪瓷反应釜1台至越南,申报税号8419899090(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出口退税率13%), FOB价8519美元,折合人民币60457.64元。该设备规格K3000L内 衬采用搪玻璃工艺,全容积4.1立方米,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二)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项下7. 反应罐、反应器 第31项反应罐的规定,应归入税号8479820010(两用物项管制搅拌器,出口退税率13%)并且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因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的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定及商品归类知识不熟悉,未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所附单证资料、涉案货物搪瓷反应釜的采购合同及发票、XXX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合同、以及搪瓷反应釜的质量证明书、设计图纸等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对当事人法人XX制作的查问笔录、对当事人业务员XX制作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越南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货代公司XXX有限公司和报关公司X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我关于2026年8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澄关缉告字〔2026〕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在收到告知单之后向我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作为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构成擅自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 为。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择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作出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 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2026年8月27日决定科处罚款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