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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查处永昌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钆、镝的磁钢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31

杭州海关2026年8月27日公布,当事人浙江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6日申报出口磁钢一批。第一项商品磁钢,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数量2160个,总价1686美元。海关取样送检发现异常。3月6日,杭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出口涉两用物项产品检验报告显示,商品项1货物中型号Z54566磁钢检出钆(Gd)元素含量为1.82%,与申报不符;镝(Dy)元素含量为0.57%,属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中第四条镝相关物项第一款1C905.a.4所列的含镝的钕铁永磁材料,出口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查,商品项1货物中型号Z54566磁钢共计200片,违法经营额人民币6698元,当事人出口上述型号Z54566磁钢未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采购合同、询问笔录、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涉两用物项产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价格资料、认错认罚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行政处罚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当事人违规出口涉两用物项磁钢,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钆含量与申报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出口的涉两用物项磁钢,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689元,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同时该货物尚未实际出口,其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8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