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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榆林一企业擅自出口监控化学品三乙醇胺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09
广州海关2026年9月4日公布,当事人榆林盛欧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作为境内发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连接线共24560千克至马来西亚。经查,报关单申报货物连接线共24560千克实际未到货,另有柴油机3台、三乙醇胺5000千克、磷酸二氢钙14520千克、太阳能板4700千克、收银机2台到货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物除三乙醇胺5000千克外均已另案处理,该批三乙醇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理清单物项,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及违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0000元。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涉案货物鉴定材料、购买合同、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本案违法经营额较低,当事人主动缴纳案件类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8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