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青岛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的水溶性切割液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9-11

上海海关2026年9月9日公布,当事人青岛北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俄罗斯货物1票,申报货物共5项。其中第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水溶性切割液,申报数量为225千克,申报总 价为CIF12000元人民币。经查,上述货物中三乙醇胺含量为15%,需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而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9957.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并已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认错认罚承诺书、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 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9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