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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台州海关查处江阴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衬氟磁力泵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16

杭州海关2026年9月10日公布,当事人江阴络特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洋山海关(港区)申报出口223120240004084354号报关单,申报货物包含离心泵10台,商品编号为8413709990,设备型号为CQB40-25-125FT,申报总价20120美元,成交方式FOB,境外收货人为美国的Bleach Tech LLC,申报时未提交任何许可证。上述10台离心泵系当事人从临海市合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同时约定了技术规格。根据采购合同随附的技术数据图表显示,该设备又名衬氟磁力泵,是离心泵的一种,额定流量为8.04m/h,最小连续流量为3m/h,输送介质为5%酸或碱,由钕铁硼电机驱动,转速为3500r/min,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为PFA(含氟聚合物)。上述设备技术特征符合《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二)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第17项所列名的磁力泵,出口需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此前不清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管制物项的相关规定,申报出口时不知晓上述货物属于管制物项,未办理并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本案目前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2026年8月11日,台州海关出具归类认定书,上述10台离心泵的商品编号应归入84137099.40。经查,当事人此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1199.47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江阴络特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所列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违 法经营额人民币142266.5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51199.47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国内采购合同资料、设备图纸、照片、利润计算表及相关凭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授权材料、认错认罚承诺书、保证金申请书、收取担保凭条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江阴络特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223120240004084354号报关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鉴于其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9月8日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199.47元,并科处罚款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