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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吐尔尕特海关查处河北衡水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气动隔膜泵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16

乌鲁木齐海关2026年9月11日公布,当事人河北恩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2026年7月13日,经现场关员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查验发现,商品项3气动隔膜泵QBY3-40GF,经现场查验及河北恩仕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发现申报的气动隔膜泵4台为两用物项目录中2B350.b.2物品,且河北恩仕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河北恩仕商贸有限公司出口申报的该批货物为其公司客户生态宝石有限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生产玻璃钢管道的设备配件及原材料,其中4台气动隔膜泵为该批设备中的配件。经查,该4台气动隔膜泵为上海超凡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可证明该电动隔膜泵最大流量 170L/min,且其中过流部件、阀球、阀座材质为含氟聚合物,符合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 录》中2B350.b.2对应的内容,属于管制范围。经吐尔尕特海关归类确认,涉案的4台气动隔膜泵归入8413项下,监管 条件为“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该4台气动隔膜泵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0.64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单、货物物品税款计核送核表、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发票、合同、装箱单、当事人企业资料、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为证。 综上所述,河北恩仕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规定。河北恩仕商贸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违规行为;还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八条 第(九)项之规定,2026年8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