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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搪瓷搅拌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17

上海海关2026年9月16日公布,当事人上海思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展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印度尼西亚,G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双层搪瓷搅拌罐,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820090,申报总价为CIF33844.76美元,报关单号为222920230001531469。当事人委托上海展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夹套搪瓷反应釜1台至印度尼西亚,申报商品编号为8474100000,申报总价为CIF33615.58美元,报关单号为222920240003234845。 当事人委托上海展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夹套搪瓷反应釜1台至 印度尼西亚,申报商品编号为8474100000,申报总价为 CIF25211.68美元,报关单号为222920240003241424。 经查,上述货物均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 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64489.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 以上行为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业务答复函、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针对报关单222920240003234845、 222920240003241424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2026年9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1万元。 针对报关单222920230001531469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