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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川沙一企业走私出口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的防锈剂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20

上海海关2026年9月18日公布,当事人上海皇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3项申报品名为防锈剂6159,申报规格油酸50%、水30%+、三乙醇胺10%、2-羟基乙胺10%,申报数量400千克,申报价格CIF78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 经查,上述货物中三乙醇胺的含量实际为26.79%,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为逃避出口管制监管,故意向海关申报虚假的产品参数。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749.8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内部检测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提供的真实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9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