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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阴海关查处一企业摘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瓷反应釜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21

南京海关2026年9月21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江苏月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29日,俄罗斯XXX 公司向当事人订购搪瓷反应釜4台、搪瓷储罐3台,并签订编号为2024-08-28-YJJS-LLC的设备购销合同,订购总价人民币102.99万元。尔后,当事人向Y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Y公司)订购了搪瓷反应釜4台、搪瓷储罐3台,并签订编号为YJ-JY- 20240913的设备购销合同,订购总价共计人民币31.7672万 元,并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实际负责生产。上述7台设备由制造方某公司按照《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 (GB25025-2010)  等国家标准生产。其中,编号P-9111、P-9121的两台搪瓷反应釜容积为630L 、编号为E-9112、E-9122 的两台搪瓷反应釜容积为400L、编号为E-9105的搪瓷储罐容积为10000L 、编号为E-9116 、E-9126的两台搪瓷储罐容积为1000L,  上述7台涉案设备,设备本体均为Q245R或者Q245R/10钢材,设备内部与物料接触部位采用搪瓷工艺,搪瓷所用的瓷釉型号是5809,具有耐腐蚀性强、耐冲击及耐热应力强的特点,适用于大多数腐蚀工况,搪瓷厚度0.8-2.0mm,  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编号为“2B350”的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系我国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当事人因对出口管制政策及商品归类政策不熟悉,通过互联网搜索,咨询货代公司等方式获知错误归类税号,在未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境内发货人,将上述搪瓷反应釜4台、搪瓷储罐3台通过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满洲里十八里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至俄罗斯公司,成交方式EXW。其中,4台搪瓷反应釜名称及规格型号均如实申报,但将实际商品编号84798200.10(两用物项管制搅拌器,出口退税率13%)错 误申报为84198990.90(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出口退税率13%),3台搪瓷储罐规格型号均如实申报,但将实际商品名称搪瓷储罐、实际商品编号73090000.10(两用物项盛物容器,出口退税13%)错误申报为搪瓷反应釜、84198990.90(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出口退税率13%)。上述7件商品出口总价为人民币102.99万元,当事人获得出口销售利润人民币504437.71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于2026年8月10日向我关缴纳担保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有收取担保凭单、涉案出口报关资料及所附单证、当事人与某公司涉案反应釜、反应罐的购销合同、当事人与某的涉案反应釜、反应罐的购销合同、发票、公司提供的涉案反应釜、反应罐的制造图纸、生产技术协议、产品质量证明书、情况说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涉案反应釜归类税号的网页截图、当事人提供的劳务费用票据及报销单据、当事人提供的与俄罗斯XXX公司、某公司、某公司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打印件、当事人与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俄罗斯XXX 公司出具的涉案货物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 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某某 查问笔录 、             等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作为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构成擅自出口 两用物项违法行为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择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作出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 故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4437.71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