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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州海关查处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钛储罐等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22

南京海关2026年9月21日公布,当事人苏州市枫港钛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向外港海关等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共涉及222920230002680703等6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钛塔器、钛储罐、钛钢合板储罐, 申报数量共计7个,申报CIF总价共计524174美,出口未办理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621704元。经查,上述涉案货物均为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的储罐,其直接与所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钛或钛合金制成,出口至泰国等国,用于盛放10%次氯酸钠溶液、生产烧碱等民用用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的各年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规定,总容积大于0.1m(100L)  的储罐、容器或贮槽,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钛或钛合金制成,属两用物项,管制编码为“2B350.c.3”。上述涉案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出口需办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造成当事人上述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工作人员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未认识到上述涉案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在出口申报时未办理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另,当事人向商务部确认了其生产的同类货物属两用物项,并办理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缴纳了案件类 担保金人民币1万元。

以上行为有:

1.海关收取担保凭单原件;

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2023年第 66号、2024年第67号打印件;

3.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4.涉案货物的产品说明、产品图片以及技术图纸复印 件;

5.当事人致商务部的咨询函及随附资料和商务部关于涉 案商品的业务答复函复印件;

6.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1月申领的同类货物两用物项和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涉案货物出口情况统计表;

8.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

9.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国家管制物项时,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也未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 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补出同类物项许可证件,且 涉案货物系出口至非敏感国家、用于民用用途,没有减损我出口管制政策效果,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1万元(非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9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