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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安徽宣城一企业向越南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离心泵案件
上海海关2026年9月23日公布,当事人宣城锐斯特泵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间分30票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等国一般贸易项下离心泵、水泵共163台,申报型号CQB80-65-170F等,申报价格CIF5922美元等,申报 商品编码均为84137099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60000184476等(详见违法货物清单)。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均为最大流量大于0.6 m3/h,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含氟聚合物、陶瓷和石墨材料制成的磁力泵,2024年应归入商品编码8413709940项 下,2025及2026年应归入商品编码8413709980项下,出口均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126354.2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且已补出同类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9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