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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苏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的磨削液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25

上海海关2026年9月24日公布,当事人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12月23日间,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磨削液4批次共计15200千 克,申报价格共计FOB41451.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403190000、340399000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主要成分为矿物油,从石油或沥青提取矿物油类的百分比含量小于70%,应归入商品编号 3403190000,且三乙醇胺含量25%左右,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73173.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 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 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8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