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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勐腊海关查处杭州一企业向老挝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反应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28
昆明海关2026年9月23日公布,当事人杭州汉德康晨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从国内采购1台搪玻璃反应罐设备,最终交由**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准备申报出口到老挝用于矿山贵金属提炼试验。2025年10月12日,当事人通过**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861220250000062107,报关单第21项品名申报为反应罐,商品编号为8479820090,申报总价人民币10200元。经海关核实,实际经营者杭州汉德康晨公司出口的搪玻璃反应罐设备属于两用物项,申报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涉案货物对应的商品编码应为8479820010,而当事人杭州汉德康晨公司出口该票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核定,涉案货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25万元。当事人杭州汉德康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也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9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汉德康晨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