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南京江阴海关查处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有关化学品设备储罐等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9月29日公布,当事人江阴络特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上海洋山海关通过223120240001160954号报关单申报出口至美国XXX公司板式换热器1台,出口FOB申报总价为4931美元,合人民币34994元,商品编号申报为8419909000。该板式换热器系当事人采购于XXX有限公司,换热面积15.84m², 价格是24000元人民币。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66号公告公布的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项下“(二)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项下“6.热交换器或冷凝器”第29项耐腐蚀热交换器的规定,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设备。当事人由于对出口管制物项政策和海关归类知识不熟悉,将该板式换热器的实际商品编号8419500050(耐腐蚀热交换器(0.15平方米<换热面积 < 20平方米 , 出口退税率13%) ) 错误申报为8419909000(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等用零件,出口退税率13%),未依法办理亦未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额人民币34994元。2026年8月9日,美国客户XXX 公司通过邮件出具情况说明,该司采购的钛制板式换热器2024年即安装在弗吉尼亚工厂冷却设备车间,现在工厂正常运行,没有出售给其他地方,并提供设备安装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向上海洋山海关通过 223120240001334758号报关单申报出口至美国XXX公司钛制金属罐1套,商品编号申报为8108909000, FOB价59464.5美元,合人民币422008元。该套设备系当事 人采购于XXX 有限公司,材质为工业纯钛,容积22.5m, 采购金额340580元人民币。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66号公告公布的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项下“(二)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项下“3.储罐、容器或储槽”第23项储罐的规定,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设备。当事人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时,由于对出口管制物项政策不熟悉,未依法办理亦未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额人民币422008元。 2026年8月9日,美国客户. XXX 公司通过邮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司采购的钛制金属罐,2025年安装于弗吉尼亚州工厂,用于储存和转移脱氯盐水,未出售给其他地方。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通过223320240001583980号报关单申报出口至美国XXX公司真空泵1台, FOB价71690美元,合人民币 508067元,商品编号申报为8414100090。该设备系当事人采购于XXX 有限公司,最大流量308m/h, 材质为钛TA2, 采购金额是250000元人民币。依据商务部、海关总 署2023年66号公告公布的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项下“(二)有关化学品生产设 备”项下“2.泵”第22项耐腐蚀真空泵的规定,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设备。当事人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时,由于对出口管制物项政策和商品归类知识不熟悉,将实际商品编号 8414100010(耐腐蚀真空泵(流量大于5立方米/小时,接触 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出口退税率13%)错误申报 为8414100090(其他真空泵,出口退税率13%),且未依法办理亦未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额508067元人民币。2026年8月6日,美国XXX 公司 通过邮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司采购的真空泵,已安装在得克萨斯州工厂,为生产设施中的工艺设备提供真空服务,用于内部操作,未将上述设备转售或者供应给第三方,并提供设备照片予以证明。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向上海航交办海关通过 222920250002724333号报关单申报出口至巴基斯坦XXX公司板式换热器24台,FOB价11760美元,合人民币84391元,商品编号申报为 8419500090。该批板式换热器换热面积均为0.64n², 系当事人采购于江阴市 XXX 有限公司,国内采购价 73200元人民币。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67号公告公 布的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 《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一、两 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项下“(二)材料加工” 项下“2B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第492项有关化学品生产 设备的规定,属于国家管控两用物项。当事人由于对出口 管制物项政策和海关归类知识不熟悉,将该批板式换热器 的实际商品编号8419500050(耐腐蚀热交换器(0.15平方米 <换热面积<20平方米),出口退税率13%)错误申报为 8419500090(其他热交换装置,出口退税率13%),未依法 办理亦未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额人民币84391元。2026年8月7日,巴基斯坦XXX公司通过邮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XXX该司采购的24台板式换热器安装于该司氯碱厂使用的盐水冷却系统,专供烧碱制造厂使用,未出售,也无意图其出售或者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以上当事人共获得出口销售利润人民币336120.18元。
另查明 :2024年4月2日 ,当事人通过223120240001160954号报关单向上海洋山海关申报出口4台 板式换热器至美国XXX公司,其中1台型号为AT150M/74/PN10/Ti/E( M15M) 的板式换热器,材质为钛,换热面积45. 88m², 2台型号为AT150M/144/PN10/Ti/E(M15M)的板式换热器,材质为钛,换热面积89. 28m², 1台型号为 AT150B/100/PN6/304/E(M15B) 的板式换热器,材质为SS304不锈钢,换热面积62m², 商品编号申报为8419909000, FOB价58188美元,合人民币412948元。当事人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时,由于对海关归类知识不熟悉将商品编号8419500090(其他热交换装置,出口退税率13%)错误申报为8419909000(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 等用零件,出口退税率13%),影响海关统计,货物价值 412948元人民币。当事人先后于2026年8月17日、2026年9月24日向我关缴纳案件担保金共计140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江阴海关稽查通知书、涉案货物国内采购合同及发 票、质量证明书、设计图纸等资料、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 明及授权委托书、对当事人负责人某某 、经办人某某制作的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出口收汇以及退税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美国、巴基斯坦客户出具的货物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国外佣金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货代公司和报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台州海关2026年9月8日作出的杭台关缉违字〔202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我关于2026年9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澄关缉告字 〔2026〕1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在收到告知单之后向我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当事 通过223120240001160954 、223120240001334758 、223320240001583980、222920250002724333号报关单出口货物过程中作为出口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通过223120240001160954、 223320240001583980、222920250002724333号报关单出口 真空泵和板式换热器过程中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通过223120240001334758号报关单出口钛制金属罐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申报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时未提交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择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作出处罚决定,不重复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缴纳案件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决定收违法所得336120.18元并科处罚款1050000元。当事人通过223120240001160954号报关单出口货物过程中,4台板式换热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缴纳 案件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6年9月29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6120.18元人民 币,并科处罚款105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