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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港海关查处张家港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特种铝管、石墨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9月29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张家港乾能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乾能公司违规出口铝管的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8日,乾能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1票铝管 , 报关单2 2 3 3 2 0 2 4 0 0 0 1 8 2 9 1 5 8 , 申报税号76082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6支,申报单价500美元/支,申报总价FOB3000美元,经营单位及货主单位均为乾能公司。经查,上述出口铝管中3支外径为87.3mm 的属于2024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1C202.a 管制范围,出口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许可证”),上述3支铝管在出口中未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2026年8月15日,金港海关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认定当事人出口的3支外径为87.3mm 的铝管应归入税则号列7608201010(出口退税率13%)。经查,乾能公司出口的3支铝管是由XXX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图纸由乾能公司提供,相关图纸外径为87.3mm, 材质要求为“AL,7075-T6” 。 由于乾能公司员工某某仅通过查阅税则书并根据以往习惯确定了税则号列,导致发生上述无证出口国家管制货物情事。综上,乾能公司出口外径为87.3mm的3支铝管未提交两 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的规定。经计核,涉案3支铝管货物价值人民币1.0679万元,违法所得 民币0.24546万元。
(二)乾能公司和XXX违规出口石墨制品的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9日、2025年3月31日,XXX有限 公司、 XXX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2票铸造机配件(石墨制品),报关单号222920240001030387、 222920250001130754,申报数量共计200个、643千克,申报总价合计FOB322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454909000。上述石墨制品在出口中均未申领两用物项许 可证。上述石墨制品符合2024、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管制条件,出口需申领两用物 项许可证。2026年8月15日,金港海关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认定上述石墨制品应归入税则号列6815190020。经查,2024年2月、2025年2月,XXX公司通过邮箱向乾能公司副总经理某某订购高纯石墨模200件,并随附图纸。某某收到图纸后向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 公司”)负责人 订购相关石墨制品并签订购销合同。 XXX公司生产完成后,让乾能公司员工某某 联系卖单公司买单出口,并以“铸造模”品名申报出口,销售完成后乾能公司用其离岸公司海外账户收取货款后转至某某的个人外汇账户。综上,乾能公司和某某上述石墨制品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的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2.980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9803万元。行政调查期间,乾能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 纳担保金20万元,并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某某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但未缴纳担保金。以上行为有金港海关出具的货物价值核定证明书;金港海关出具的扣留决定书;乾能公司调取的涉案货物出口 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XXX与外商的往来邮件;XXX与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XXX公司提供的形式发票、产品购销合同、交易凭证、石墨图纸;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提供的石墨制品理化指标;XXX事务所提供的XX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对某某的查问笔录;对某某二的询问笔录;对某某的查问笔录;某某及乾能公司的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一)违法出口铝管的违法事实
乾能公司出口3支外径为87.3mm铝管未提交两用物项许 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 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 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其出口行为并没有减损我国出 口管制政策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 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 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乾能公司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 民币0.24546万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二)乾能公司和某某违规出口石墨制品的违法事实
乾能公司和某某违规出口石墨制品的行为税则号列 申报不实既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同一个违法行为 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罚。作为实际货主,通过乾能公司在国内采购石墨并买单申报出口,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乾能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鉴于乾能公司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其出口行为并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乾能公司从轻处罚,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鉴于某某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其出口行为并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 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某某从轻处罚,没收违法 所得4.9803万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综上,2026年9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乾能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24546万元,并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9803万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