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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海关查处威海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碳纤维复合芯案件

发布时间:2026-10-12

青岛海关2026年10月9日公布,当事人威海坤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项碳纤维复合芯,其中第5项商品申报数量12.6千克,第6项商品申报数量 7.9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815139090(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目的国印度,申报FOB总价共计569美元。经海关查验、归类并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南京国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际货物第5项比抗拉强度为9.21×10四次方m,比模量为8.92×10六次方m;实际货物第6项比抗拉强度为9.12×10四次方m,比模量为8.78×10六次方m;均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9C110.e所列物项,需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海关归类,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31090(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项下。当事人上述货物违法经营额为3920.9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归类认定书;(3)当事人交保申请、认错认罚承诺书;(4)查问笔录、当事人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第一项、第 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 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9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