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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潍坊海关查处一擅自向尼泊尔出口管制物项反应釜案件

发布时间:2026-10-12

济南海关2026年9月29日公布,当事人潍坊英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 物 , 其中包括反应釜2台 , 商品项2申报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反应釜(0|0|物质合成与制备),申报数量:2台,申报总价:931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419899090(不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申报运抵国:尼泊尔。经查,上述2台反应釜衬里均为搪玻璃涂层,实际容积均为5000升。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5年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7号公告),上述2台反应釜符合目录第2B350.g.1  项规定“无论是否带有搅拌器,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L)  和小于20立方米(20000L) 的反应罐、反应器,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 由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制成”,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名商品,出口时应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2026年4月20日,潍坊海关出具归类意见书 (潍关归字 (2026) 017号 ) , 认定报关单425820250001133225项下货物2台搪瓷反应釜应归入税号 8479820010(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对上述归类认定无异议。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反应釜2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1217元。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反应釜加工定做合同及生产图纸、情况说明、海关核查情况记录表等海关移交材料、潍坊海关归类意见书(潍关归字(2026) 017号)、当事人提供的外方最终用户说明、当事人情况说 明、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反应釜2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9月2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