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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潍坊海关查处一擅自向俄罗斯出口管制物项搪瓷反应釜案件

发布时间:2026-10-12

济南海关2026年9月29日公布,当事人潍坊峡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申报出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040120250015509116,该票报关单第10项申报出口商品品名:搪瓷反应釜,数量1台,申报规格型号:造纸机械无品牌,申报FOB价格66000元人民币,申报税号:8479820090(无出口监管条件),出口国家:俄罗斯。经查,上述申报出口的1台搪瓷反应釜衬里为搪玻璃涂层,实际容积3000升。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7号公告),涉案的1台反应釜符合目录第2B350.g.1项规定“无论是否带有搅拌器,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L)  和小于20立方米(20000L)  的反应罐、反应器,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制成”,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名商品,出口时应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未向海关申报相关出口许可证件。2026年4月20日,潍坊海关出具潍关归字(2026) 016号《归类意见书》,认定当事人潍坊峡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口的上述1台搪瓷反应釜应归入商品编码8479820010。当事人对上述归类认定无异议。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瓷反应釜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6000元。上述行为有潍坊海关核查科移交的案件线索移交单、随案移送证据材料(海关核查情况记录表、审核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海关归类意见书、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用途说明;查问笔录;收取担保凭单等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瓷反应釜1台,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认错认罚并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98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