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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霍尔果斯海关查处中山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数控滚弯机案件

发布时间:2026-10-19

乌鲁木齐海关2026年10月16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中山市迪太进出口有限公司。2026年3月3日,霍尔果斯海关在对中山市迪太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鑫霍达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申报的一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940220260000060037)单证审核发现申报的第一项商品“数控滚弯机”经AI智能审单判定为高风险,关员结合管制编码2B209.a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说明书等 资料后,发现该商品为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B209.a管制物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415.32元,遂向企业提出质疑,6月9日企业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号为:2619X01542X。企业在3月3日申报时未提供有效许可证件。 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数控滚弯机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管物项,出口该货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因当事人工作过失,未能对该出口货物进行正确识别,所以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经海关质疑后,当事人已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查获经过、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中山市迪太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涉两用物项货物,未提交相关出口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 营额在20万元以下,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被海关查发后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首次过失行为,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0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