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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莆田海关对一以快递方式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铋矿金属晶体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10-19

福州海关2026年10月16日公布,当事人莆田秀屿锋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OZON跨境电商平台上经营一家店铺,店铺名称“Pieios2”,店铺ID:3297311,店铺于2025年12月25日上架商品“魔法护身符、辟邪物”进行销售,实际商品为铋矿金属晶体,上架后共销售数量14件,违法经营额238.94元人民币。销售订单达成后莆田秀屿锋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1688购物平台的“东海县坤佑工艺品有限公司”、“东海县润阳珠宝有限公司”、“东海县明轩鸿珠宝有限公司”店铺采购了所销售的铋矿金属晶体,并通过中国邮政和国欧物流两家快递公司转寄给俄罗斯客户。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2025年2月4日发布施行),金属铋及制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管制编码:6C001.a,出口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莆田秀屿锋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事先知道所销售邮寄物品为铋制品,但不知道金属铋及制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出口时未提交许可证明。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认定意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销售记录截图、店铺信息截图、采购记录截图、销售数据表格、检测报告、榕城海关的查验记录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莆田秀屿锋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两用物项,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该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鉴于当事人莆田秀屿锋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2026年10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莆田秀屿锋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