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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宜春海关查处一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瓷反应釜、电动隔膜泵案件

发布时间:2026-11-01

南昌海关2026年10月22日公布,当事人江西省八家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搪瓷反应釜”,报关单号530420240040759333,数量1台,申报FOB价格为20900元人民币,申报出口目的国为所罗门群岛。经查,该商品属 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管制物项,出口应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电动隔膜泵”,报关单号230520250055523921,数量3台,申报FOB价格合计25500元人民币,申报出口目的国为所罗门群岛。经查,该商品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B350.b.2项下管制物项,出口应提交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在出口上述货物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6400元。以上行为有稽查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保证金专用收据等为证。当事人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工作,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江西省八家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