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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海关查处淄博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钐钴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案件
青岛海关2026年11月6日公布,当事人山东鑫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目的国沙特阿拉伯。其中第3项货物磁力搅拌器,申报商品编号8479820090,申报数量1台,申报C&F价格667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化验,化验结果:1.XRD物相分析:样品检出钐钴特征峰;2.XRF半定量分析(以元素计):氧3.3%,铁13.8%,钴48.9%,镍 0.2%,铜5.1%,锆3.7%,铑1.6%,钐21.3%。上述货物属于钕铁硼永磁材料,经归类应归入商品编号8479820010,属于《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商品(管制编码:1C902.a.4),出口需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在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申报不实,不能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本案违法经营额(出口FOB价格)为人民币 4262.71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和归类认定书;(3)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及违法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1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减轻情节罚款人民币0.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