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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渡海关查处襄阳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气动隔膜泵等案件
厦门海关2026年11月3日公布,当事人襄阳市睿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气动隔膜泵等货物一批到马来西亚。经东渡海关查验并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进行现场理货,该报关单第05项塑料泵和第08项项气动隔膜泵属于2B350.b.2项下出口管制货物。另有重型压槽机、麻将椅、卡簧等多项货物存在申报不实和未申报的情况( 详见理货报告和对应的查验记录) ,价值70.8482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应当在出口两用物项时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当事人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人民币9.957125万元;当事人出口重型压槽机、麻将椅、卡簧等多项货物存在申报不实和未申报的情形,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理货报告、情况说明、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9万元。二、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10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3.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