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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上半年海关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资讯来源:贸易投资促进会  贸易与合规,《公平贸易信息月报》2023年第9期 “专家观点”栏目,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促进会主办,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承办,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协办

海关是负责有形货物、物品出口管制的监管与执法机构,主要通过查验许可证件的方式对管制货物的出口实施监管,并对事中、事后所发现的货物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罚。为便于出口经营者了解海关出口管制行政执法动态,我们检索并梳理了 42 个直属海关在 2023 年前两季度所公布的有关军品和两用物项出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6,并提炼出相应的合规启示,分享如下。

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根据我们的检索,2023 年前两季度,42 个直属海关公布了至少 41 份出口管制类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如下:

(一)所涉及的管制货物

41 份行政处罚中,17 份关于军品,24 份关于两用物项。就军品而言,17 份行政处罚大多涉及《军品出口管制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主要包括第13.1.1.1 类项下的军服、军帽、军用徽标、军用面料,第 13.1.1.2类项下的通用装具、包括钢盔和防弹背心在内的防护装具,以及第 13.1.1.4 类项下的其他军需物资。

就两用物项而言,24 份行政处罚中涉及最多的是以人工石墨为代表的核两用品,其次为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生物两用品和导弹及相关物项也均有所涉及。有关具体分类,请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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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的违法行为

除了 1 份行政处罚37涉及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在出口申报时使用了已使用过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余 40 份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即未申请许可证,总体上违法情节比较单一。

初步看来,出口经营者未申请许可证的主要原因在于海关商品编号归类错误或者物项属性界定错误,从而未能准确判断物项对应的监管条件。当然,也有两份行政处罚38明确指出出口经营者“明知”相关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而未申请。这一情节如果货值达到一定金额,将引发刑事责任。

(三)处罚类型

除了天津新港海关在 2 份军品走私类行政处罚决定书39中做出没收涉案货物的处罚之外,其余 39 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措施均为罚款。40此外,在南京海关的 1 份处罚41中,除了对出口经营者(企业)采取罚款之外,还警告了涉案当事人。就罚款金额与涉案货值的比例来看,在可供统计的 28 份样本中,频率最高的区间为 5%-10%,其次为 10%-15%,具体请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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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依据

不同海关所适用的处罚依据呈现明显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第一,同时适用《出口管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第二,仅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同时适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尽管对于《出口管制法》法律责任条款的具体适用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但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海关开始以《出口管制法》作为处罚的依据。关于所适用的处罚依据的具体情况统计,请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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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案例的合规启示

上述行政处罚案例反映出企业在出口管制合规实践中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

(一)管制物项的确认与鉴定

管制物项的界定,是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前提,也是出口管制合规的基础。

在企业的层面,如上文所述,上述处罚案例中出口经营者未能事先准确识别所出口的物项为管制物项,其主要原因在于海关商品编号归类错误,或者海关商品编号归类虽未出错但未能识别出该货物的管制物项属性,这表明不少经营者可能仅仅根据货物的海关商品编号判断其是否需要出口管制许可证。诚然,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大多数受管制物项均有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但是该目录中商品范围应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此外,我国《军品出口管制清单》上的军品物项只有物项描述,并未给出海关商品编号。因此,仅仅依靠海关商品编号来判断相应物项是否落入出口管制范畴的做法,存在误判或遗漏的风险。

在海关监管层面,我国《出口管制法》赋予了海关“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不予放行相关出口货物”这一权力。42在上述处罚案例中,我们发现不少海关据此就某些存疑货物申请提出鉴别。尤其是对于申报为民用普通物项但军用特征较为明显的货物,多地海关均积极联系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在内的国家军品主管部门,开展物项鉴定。43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前务必仔细判断物项性质,避免侥幸心理。

(二)第三方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处罚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出口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报关公司申报出口,但除了连云港的 1 份处罚决定书44之外,其他处罚决定书仅处罚出口经营者。在连云港海关作出的这份连关缉查字[2023]0054 号处罚决定书中,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明知纯碱出口至缅甸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没有该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货代分别配合两家出口经营者采用将目的港伪报为新加坡的方式从连云港口岸将纯碱走私出口至缅甸仰光。本案中,连云港着重强调了第三方货代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违法出口提供相应服务,因而受到处罚。我们建议第三方服务商在为相关出口活动提供服务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尤其需要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内控机制,以避免发生出口管制违规情形;在出现违规情形时亦可以此作为抗辩,亦可以此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含有受管制化学品的货物

近年来,企业在出口管制领域的一大困扰在于出口含有受管制化学品的商品,是否也需要申请许可证。常见的此类商品包括含有三乙醇胺的清洁剂45、润滑油46或化妆品等,含有碳酸钠的化合物47,含有乙酸乙酯的油墨类产品48等等。

就这一问题,我们注意到海关总署综合司在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发布的函件中就三乙醇胺明确指出,如果含有三乙醇胺的产品已无法检验出三乙醇胺单体,则其出口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若能检出,则即便产品中三乙醇胺含量极低,其出口仍需办理许可证。49这一逻辑或可适用于其他各类含有管制化学品的商品,即只要还能分离出化学品单体,一律比照该化学品本身,出口时需申请许可证,除非后续商务部或工信部对于豁免阈值作出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含有受管制化学品的商品,违法经营额是以商品整体的出口销售金额为基础予以核定,还是仅按其中受管制化学品成分的价值进行核定。这直接关系到对当事方科处的罚款金额,但《出口管制法》并未明确该情形下的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而我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按照这一逻辑,认定出口管制违法经营额时,似乎也应以出口商品中受管制的成分的价值为基础,而非商品整体的货值。不过从上述处罚案例来看,似乎不少海关直接以混合物或者货物整体的货值作为计算罚金的基础。

(四)《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在《出口管制法》生效之前,对于海关监管环节出现的出口管制类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是未申请许可证,不涉及税收问题),海关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海关法》和/或《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在《出口管制法》生效之后,海关依然对此类涉证不涉税案件享有监管与处罚权,但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需按照《出口管制法》下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处罚,这就形成了《出口管制法》和以往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竞合”问题。50

对于如何处理这种竞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暂未给出进一步的澄清,各地海关在实践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注意到在《出口管制法》生效后的头两年内,各地海关基本未在处罚时适用《出口管制法》的罚则,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出口管制法》项下的罚款金额过高,动辄处以违法经营额几倍以上的罚款,海关对此可能有一定顾虑。相较而言,《海关法》和/或《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则温和得多,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

不过,从今年上半年的行政处罚案例看来,已经陆续有宁波海关、天津海关和深圳海关开始通过“《出口管制法》基础罚则+《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规定51”的模式进行处罚。

三、结语

出口管制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可以预见未来其将持续作为一个热点,对出口经营者而言也意味着更高的合规要求。出口经营者应高度重视两用物项和军品出口管制工作,尽早全面排查内部风险,并建立相应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首先需对自身经营物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并根据自身经营物项的具体成分、性质、描述等信息仔细判断是否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海关和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动态,既通过已有行政处罚案例总结相关经验,也及时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执法文件。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应对监管部门调查的相应机制。我们可为此提供相应的服务。

参考文献

36 主要检索范围为各直属海关官方网站上“行政处罚”板块公示的相关案例。

37 连关缉查字[2023]0003 号,2023 年 2 月 28 日。

38 连关缉查字[2023]0052 号,2023 年 1 月 6 日;连关缉查字[2023]0054 号,2023 年 1 月 6 日。

39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0017 号,2023 年 3 月 13 日;新港关缉查字〔2023〕1 号,2023 年 5 月 8 日。

40 注,在连关缉查字[2023]005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相关走私货物,但由于货物已被实际出口至境外,无法没收,故采取了追缴走私货物等值货款的替代措施。

41 连关缉查字[2023]0054 号,2023 年 1 月 6 日。

42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43 参见杭机关缉违字[2023]0004 号,2023 年 2 月 20 日;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258 号,2023 年 6 月 7 日;鹏关缉快违字〔2023〕1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

44 连关缉查字[2023]0054 号,2023 年 1 月 6 日。

45 拱斗关缉违字〔2023〕0003 号,2023 年 2 月 14 日。

46 拱斗关缉违字〔2023〕0002 号,2023 年 2 月 10 日。

47 南关缉违字〔2023〕0009 号,2023 年 1 月 12 日;大港关缉违字〔2023〕17 号,2023 年 6 月 29 日;大港关缉违字〔2023〕16 号,2023 年 6 月 29 日。

48 永关查/违字〔2023〕0002 号,2023 年 3 月 2 日。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综合司便函:综合业务司关于明确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涉证监管要求的函,2022 年 10 月 28 日。

50 业内已有不少人士指出了这一问题,参见:陈锋,陈克炳,陈海军,《出口管制法》实施后海关行政处罚案例评析,https://mp.weixin.qq.com/s/7KC_pNWdlqRdnk9uwTo6pw。

5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作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赵德铭、陈菊、金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