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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石墨产品案件

资讯来源:宁波海关2024年4月7日

当事人宁波博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1225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共14项,其中第三、第四、第五项申报品名分别为石墨盘根、石墨带、石墨卷材,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681519009038019090903801909090,申报总价分别为人民币11700元、6240元、38430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三项货物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38019090103801909010项下,其中石墨带、石墨卷材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另查,当事人曾于20221122日申报出口货物,因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于2023427日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甬北关缉违字〔20230054号)。经计核,上述石墨盘根的价值计人民币11700元,石墨带、石墨卷材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4670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盘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带、石墨卷材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又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

综上,2024年4月2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并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