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钛棒案件
据上海海关2025年4月29日消息,当事人张家港市麦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4年 10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申报品名为钛棒,申报商品编 号为8108901090,申报数量为341千克,申报总价为 CIF8013.5美元。经海关查核,上述货物系直径180毫米、长度3000毫米的圆柱实心体,成分为含铝、钒、铁的钛合金,在 20℃下的极限抗拉强度为969MPa,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属于管理范围,根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 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 48535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 认错认罚。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注:钛属于,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一)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1C 材料,钛合金,管制编号1C202.b,税号8108904010, 8108901010,物项描述,铝合金和钛合金:技术说明:1C202项所述的“ 能够 ”既指热处理前,也指热处理后能够达到特定指标的合金。b. 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钛合金:900 MPa 或更高;2. 外径大于 75 mm 的管材或圆柱形实心棒材(包括锻件) 。1. 极限抗拉强度能够在 20 ℃下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