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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镇江海关查处一伪报海关税号无证出口管制无人机案件
据南京海关2025年5月27日消息,当事人丹阳江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向上海海关、宁波海关申报出口3票植保无人机共计17台,报关单号码分别为310120220517501988、222920220003684243和 222920230001380842,申报FOB总价354363.6 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码为8802200000、8806249090。当事人上述出口的无人机额定起飞重量47.75千克,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系统,包含容量22升的气雾剂布撒系统,商品编码应为8806949010,出口时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之前在出口无人机过程中,货代公司人员曾告知其出口的无人机需要办理许可证,当事人仍决定以不需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8802200000、8806249090两项商品编码申报出口。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 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当事人在货代公司人员告知出口的无人机需要办理许可证后,仍决定以不需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编码申报出口。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已缴纳案件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 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2025年5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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