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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而美法案:不止是关税,解构H.R. 1法案对全球供应链的颠覆性重塑
资讯来源:出口管制合规研究2025年7月4日
当地时间2025年7月3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18票赞成、214票反对通过了“大而美”税收与支出法案(H.R. 1,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此前参议院已于7月1日通过该法案,美国总统特朗普称将定于7月4日美国独立日下午(美国时间)签署生效。特朗普选择在美国独立日这一天签署法案,本身就蕴含着强烈的政治象征。这不仅是一项立法行动,更像是一份旨在重塑美国与世界经济关系的“新独立宣言”。因此,该法案的意义绝非局限于传统的税收调整和财政支出,而是标志着一次战略性的转向。
大而美法案表面上涵盖了从中产阶级税收减免到国内能源发展的广泛议题,但若深入其条款的细枝末节,便会清晰地发现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即通过税收、海关、能源、制造及金融等多元化的政策工具,系统性地重塑美国的国际贸易与全球商业格局。此法案的核心并非孤立地调整关税或传统的贸易壁垒,而是构建了一套复杂、联动且具有强烈导向性的法律框架,旨在全面推行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的经济议程,其最终目标是强化国内产业、重构全球供应链、引导资本回流,并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数十年驱动全球化的商业激励机制。
在最直接的货物贸易领域,法案对长期以来便利了跨境电商和小额商品贸易的“小额免税”(de minimis)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颠覆。现行的小额免税规则允许价值低于特定门槛(如800美元)的商品免税免查验进入美国,极大地促进了消费品贸易的效率与规模。大而美法案对此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收紧策略:其一,针对任何滥用该特权的行为,法案授权征收高达1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意在震慑违规操作;其二,也是更为彻底的举措,法案规定自2027年7月1日起,将完全废除适用于商业货运的该项入境豁免。
这一变革影响巨大,其意味着所有商业进口包裹,无论价值多低,都可能面临关税和更为严格的海关审查程序。此举将显著增加外国商家,特别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对美出口的成本和行政负担,同时也将提高美国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实质上是为规模庞大的小额贸易设置了一道坚实的非关税壁垒,其保护国内零售业、遏制特定国家商品涌入的意图显而易见。
法案最具战略深度的部分,在于其利用国内能源和制造业补贴政策,作为重塑全球供应链的有力杠杆。这集中体现在法案第五章“终止绿色新政支出,促进美国优先能源”之中。该章节通过为特定清洁能源项目提供丰厚的税收抵免,同时为其设置了极其严格的、与特定外国实体相关的排他性资格条件,从而对企业的国际采购、技术合作和投资布局施加了决定性影响。法案的核心机制是引入并广泛应用了“受禁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这一概念。
法案对“受禁外国实体”的定义极为宽泛且层层递进。它不仅包括了依据《国防授权法案》已被认定的“受关注外国实体”(如来自中国、俄罗斯等国的实体)和中国军方关联企业,还进一步定义了“受外国控制的实体”与“受外国影响的实体”。其中,“受外国影响的实体”的判定标准尤为严苛,涵盖了股权和非股权的多种控制形式:任何由单个“指定外国实体”持股25%以上,或由多个“指定外国实体”合计持股40%以上的企业,都将被纳入限制范围。更进一步,法案引入了“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的概念,即通过技术许可、服务合同等非股权安排,若外国实体能够对美国企业的生产、运营、销售或关键数据构成实质性控制,该美国企业同样会被视为“受外国影响的实体”。
这些严格的定义被直接应用于多个关键产业的税收抵免资格中。例如,零排放核能生产抵免、清洁电力生产与投资抵免、以及先进制造生产抵免等,均明确规定,若纳税人本身是“受禁外国实体”,或者其项目建设包含了来自“受禁外国实体”的“实质性协助”,则完全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法案甚至为“实质性协助”设置了量化标准和逐年收紧的“国产化率”门槛。
这一系列“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组合,其发出的信号无比清晰:任何希望获得美国政府高额补贴的企业,都必须对其供应链进行彻底审查,主动与来自特定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合作伙伴进行切割,无论是股权投资、技术合作还是设备采购。这无疑将深刻地、强制性地推动全球清洁能源和先进制造业供应链的“中美脱钩”与“所谓的美国友岸外包”(friend-shoring)进程。此外,法案还规定,要获得清洁燃料生产税收抵免,其生产原料必须来自于美国、墨西哥或加拿大,为能源供应链划定了明确的地理边界。
大而美法案在国际税收体系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永久性改革,其核心目标是削弱美国跨国企业将利润和投资留在海外的税收动机。在“永久性美国优先国际税收改革”的框架下,法案对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修订。在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方面,法案通过调整费用分配规则,并为在美国生产、境外销售的商品提供新的收入来源地规则,来优化企业的抵免额度,使其更倾向于将生产活动留在国内。同时,法案将“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更名为“受控外国公司净测试收入”,并彻底废除了其中基于“合格商业资产投资”(QBAI)的10%免税回报额豁免。这一看似技术性的调整,其实质是扩大了对美国公司海外低税率利润的征税范围,移除了鼓励企业在海外持有实体资产的税收挡箭牌,从而降低了海外投资的税后回报。
此外,大而美法案将关联受控外国公司之间部分消极收入(如股息、利息)不被计入应税收入的“穿透规则”予以永久化,并修复了2017年税改中关于“向下推定所有权”的所谓技术漏洞 ,这些举措在提升税法确定性的同时,也构建了一个整体上更鼓励资本与利润回流美国的税收环境。
大而美法案通过对跨境金融流动与人员往来设置新的成本,进一步完善了其贸易与投资的调控体系。法案提出对特定的现金类跨境汇款交易征收1%的消费税,虽然设有豁免,但增加了部分个人和小额商业资金流动的成本。在人员流动方面,法案增设或提高了多项与国际旅行相关的费用。例如对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征收一项至少250美元的、视合规情况可退还的“签证诚信费” ;大幅提高免签旅客的“旅行授权电子系统”(ESTA)费用,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次增收至少13美元;并对I-94出入境记录卡和EVUS电子签证更新系统等设立了新的收费项目。这些费用的增加,无疑提高了商务差旅、国际旅游(一种重要的服务贸易形式)以及技术人员跨境流动的直接成本。
与此相对应,法案还大幅削减了用于吸引国际游客的“旅游推广基金”的年度资金,从1亿美元锐减至2000万美元,显示出在人员双向流动上“宽出严进”的政策倾向。而在贸易执法层面,法案为海岸警卫队和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等机构注入巨额资金,用于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上述所有贸易及人员流动新规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结语
大而美法案并非一系列孤立政策的简单集合,而是通过在贸易、供应链、税收、金融及人员流动等多个维度上进行协同立法,构建起一个逻辑严密、目标明确的战略。它试图以美国国家力量深度介入并重塑市场激励机制,引导经济活动向美国国内集中,并以国家安全和战略竞争为由,对全球供应链进行有选择的“脱钩”与重组。这部大而美法案的全面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规则、跨国公司战略布局以及国际经贸关系产生结构性且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