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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办税函〔2025〕7号和该函该如何解读

关务发布 2025年10月12日 和搜狐2025年10月11日

相信你们下午都被这个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有关进口商品执行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刷屏了吧,又是铺天盖地!

当时,各个群也在热烈讨论,我那会在接娃放学途中,还在一个归类群里,好多老司机在蒙圈,这不是一直都这么用的么,我看了眼截图,对呀,从低嘛,有啥猫腻呢,甚至我还开玩笑说,该不会是海关用错税率了吧,想想也不可能啊,现在大家都是单一窗口啊。

但是,海关什么时候无的放矢了呢?

肯定是有哪里有问题啊,当时我就想等到家条条仔细阅读一下再说,刚到家就看到大律师点评,我就给他发了条信息,然后我打开了电脑,一条条引用条款打开出来。准备逐条展开,按照目标步骤实施方法论展开研究,那么,是咋样的,是这样的:

根据《关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行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这三条跟以前有什么不同么?

找出来看看咯

第十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

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一条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似乎没有什么不同啊,要么,就是怎么确定的?

那么怎么确定的呢?人家这就来了么:

综上,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确定原产地为美国或加拿大,同时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或者特殊关税优惠安排可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商品,应在现行征税方式、现行适用关税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或者其适用的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按《关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低适用税率)与此前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这就是复杂的地方了

需要拆解了

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确定原产地为美国或加拿大,

这一段确定的是什么?

一是原产地,原产于美国跟加拿大进口的货物

二是确定原则,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

然后呢?

同时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或者特殊关税优惠安排可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商品,

同时----同时什么意思?同时符合两个规则?

就是说假设我进口一票货

按照非优惠实质性改变标准判断是原产于美国的

但是,同时

同时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我这个商品还是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商品

就是说确定这个货物原产地是美国的同时还可以适用于优惠协定的?

就是我们下午很多人疑惑不解的地方

还有这样的货物?这么神奇?

大家都不信

就是说我还有个优惠原产地证书?

那我都有证书了,那我肯定适用优惠原产地啊!

我还跟你们啰嗦什么啊?我有证书啊!我优惠啊!

那,有没有一种可能

就是为了你有证书的人?你反过来这么想

进口的是一票有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比如马来西亚

而根据非优惠规则判定是美国

这样来看通知是不是就很合理了呢?

只是这个同时两字迷惑人心再加上先入为主的以为有证优先,所以导致了不能理解,那么,再看后面咋说的

应在现行征税方式、现行适用关税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或者其适用的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按《关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低适用税率)与此前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所以这个通知是解决从低的问题么?

NO!TA是要加征啊!

就在这时,我的大律师朋友电话来了

隆重有请我的大律师朋友

来自于某大律师事务所的戴律师

专业的301小伙伴,哈哈,极度擅长美国出口管制与关税管理

我有啥301的事情,我会问他,嗯,我朋友多人才吧图片

有啥美国的业务可以找他哦,当然太便宜没啥钱的你们还是关务发布留言吧,中大型企业有美国难缠业务的再找他吧图片

哈哈,吹完了,说回正事

电话一通他直接就跟我说:今天下午这个通知,实际是针对部分半导体企业的,他们的Form e是要废了

我:哈?from e?

以下切换对话模式哈

胖   剑:Form e是要废了啥意思,人家有原产地证啊?这还有什么不行的?难道?是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替代?哦,同时---啊,同时

戴律师:比如,某些半导体企业,他们进口的货物是符合form e标准的,但是根据非优惠的规则来判定,他们原产地还是美国,所以,这其实也是一种规避措施,所以这个通知就是冲着这个业务来的。

胖   剑:喔豁,了解,这不就对上了。

戴律师:还是那句话:对等,因为美国对我们的301当年就是这么执行的,即使你拿着其他跟美国有自贸协定的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美国也是不认的,当年我们做过的**公司的301关税的案子,美国就是这么判定的。所以这就是对等,我们这就是全面对等。

胖   剑:喔豁,了解了,全对上了,谢谢,谢谢,了解了,拜拜!

戴律师:客气,拜拜拜拜

对等关税,对等措施,对等反制,对等啊,对等!

那么,各位看官!今时今日,出此通知,你们咋看?

某半导体企业,你们下午接到的自查通知理解了么?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进口商品的税率适用情况,请各税管局、各直属海关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政策辅导解读,并定期组织开展复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当然,必须申明:解释权归海关所有哦!

以上只是我跟我的朋友的一点看法

嗯,周日发布,就到此结束吧!

各位周末愉快了!


另据,搜狐2025-10-11 19:47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有关进口商品执行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办税函〔2025〕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1号至第7号(以下统称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和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根据《关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行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综上,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确定原产地为美国或加拿大,同时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或者特殊关税优惠安排可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商品,应在现行征税方式、现行适用关税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或者其适用的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按《关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低适用税率)与此前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进口商品的税率适用情况,请各税管局、各直属海关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政策辅导解读,并定期组织开展复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有关进口商品执行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_规定_原产地_公告 (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