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选查询条件:更新日期:2022-04-04
| 出口地 | 进口地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
| 马来西亚 | 美国 | 基底关税 | 一、122关税 现行税率10%(特朗普在社媒预告称会进一步上调至15%,但尚未正式签发行政文件)。 二、基底关税(122关税)排除征收的情形。 1.指定清单产品 (1)无范围限制豁免(完全以列示税则号为准的产品); (2)仅限于列示税则号项下符合特定描述的产品(同时符合税则号和描述),在公告附录2清单列表中以“Ex"标识(加本地链接); (3)在列示税则号项下,专门用于民航用途的产品(包括民用航空航天器,民航发动机及其零部件、民用航空航天器的其他零部件和分总成、地面飞行模拟器及其零部件和分总成)。需同时符合税则号+指定用途(民航),在公告附录2清单列表中以“Aircraft”标识(加本地链接)。 2.涉232措施的产品 包括已征收232关税的产品和未来补充征收232的产品。排除征收范围为232关税的税基,如果产品只有部分价值被征收232关税,则未被征收232关税的部分仍需计征122关税。 3.涉及特定自贸协定的产品(不涉及马来西亚)。略。 4.其他豁免。就美方122基底关税而言,上文所述“其他豁免”包括: (1)在途货物临时豁免,豁免对象为美东时间2026年2月24日00:01前已装船并在最后一道运输途中、且在美东时间2026年2月28日00:01前入关或者从保税区提货出库的消费品; (2)美国公民和美国永居人员的慈善捐赠; (3)信息资料类物项,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影片、海报、唱片、照片、缩微胶卷、缩微平片、磁带、CD、CD-ROM、艺术品和新闻通讯社的新闻稿; (4)赴美个人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品。 |
| 马来西亚 | 欧盟 | 基底关税 | 暂无。欧盟暂未对马来西亚产品加征国别性且无WTO规则依据的贸易限制类基底关税。 |
| 马来西亚 | 美国 | 贸易协定风险条款 | 一、美-马对等贸易协定第2.3条(b)款,限制马方与第三方签署农业相关协定。 马方不得与美国以外国家/地区签署任何非科学、歧视性或优惠性技术标准的协定或谅解;不得采用不符合美国或国际标准的、非马方本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亦不得采取任何其他损害美国向非缔约国出口商品利益的措施。 二、美-马对等贸易协定第2.9条,参照美国规则进行强迫劳动贸易限制立法。 1.要求马方实施强迫劳动产品禁令。马方应当采用并实施对涉及强迫劳动产品禁止进口的禁止性规定(类似于美国1930年贸易法第307条) 2.敦促马双方跟随美方执法脚步。马方可以承认(may acknowledge)美国政府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对相关实体的认定,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从(美方认定的)上述主体进口商品*。 3.限期推进马来西亚履行协定义务。马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 三、美-马对等贸易协定第2.12条,与美方边境措施和税收步调一致。 1.出于防止通过监管套利损害或可能损害美国工人和企业利益目的,马方应当整合本国适用于第三国进口的边境措施,尽可能使其与美国未来可能采取的相关边境措施(如边境调节税措施或其他边境措施)保持一致。 2.如果美国基于打击通过监管套利损害或可能损害美国工人和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采取边境措施的,将配合美方采取相应措施,并应当就此与美方磋商。 四、美-马对等贸易协定第3.3条,要求马方签署数字贸易协定前与美方通气。 马方在与其他国家新前可能危及美国核心利益的数字贸易协定前,应与美国事先进行磋商。 五、美-马对等贸易协定第5.1条,配合美方贸易限制措施。 1.在贸易限制问题上与美方步调一致。当美国以保护本国国家安全或经济安全为目的,对第三国商品或服务实施进口限制(例如关税、配额、禁令、规费等)的,美方将通报马方。马方在收到上述通报后,应当(1)采取或维持与美方措施具有同等效力的限制措施,或者(2)与美方商定己方配合美方采取措施的时间表。 2.在本国国内限制有关企业开展“不公平”贸易。马方应当根据各自国内法,解决第三国在本国国内投资经营企业所实施的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造成以下情况之一的行为: (1)以低于市场价格对美出口商品; (2)导致此类(低价)商品对美出口数量增加; (3)导致美国对马方出口减少; (4)导致美国对第三国出口减少。 3.在海运和造船领域配合美方。马方应当在海运和造船领域采取与美方类似的措施,措施具体结构和效果由美方与马方另行协商。 六、美-马对等贸易协定第5.2条,配合美方出口管制、制裁、投资安全等措施和政策的实施。 1.与美方出口管制步调一致: (1)马方应当配合美国,通过现行多边出口管制机制,规范涉国安技术和产品的贸易; (2)要求马方在本国国内阻止有关企业填补美方出口管制空白,或者破坏美方出口管制措施实施。 2.配合美方限制本国公民与美国管制和制裁清单主体交易。马方应当与美方合作,限制其国民与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744部分补编4),以及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民与封锁人员清单(SDN 清单)和非 SDN 综合制裁清单所列实体进行交易。 3.对马来西亚:应美要求开展投资审查。马来西亚应推进建立国家安全风险投资审查机制(包括涉及关键矿产与关键基础设施的投资),并应在投资安全相关事务上与美国开展合作。 4.配合美方实施管制和制裁的回报。如美方认可马方在国家安全及经济安全议题上充分配合美方,美方可在其出口管制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对此予以考虑。 七、美-马对等贸易协定第5.3条。配合美方经贸步调的其他约定。 1.加强国防相关贸易合作。马方应与美方合作,优化并加强国防贸易。 2.配合美方打击转运等关税规避行为。马方应当配合美方打击非法转运等规避美方关税行为,并应当与美方签订反关税规避合作专项协议。 3.限制马在对等贸易协定签署后新签自贸协定或经贸优惠协定(经贸关系“毒丸”条款)。如果马方新签任何损害美国核心利益的双边自贸协定或优惠经贸协定的,在美方确认与马方协商无果后,美方有权终止美-马对等协定,并对马来西亚重新适用2025年4月2日确定的初始对等税率(24%)。 八、关于对等关税终止后美-马对等协定地位的补充说明。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裁定特朗普政府无权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关税后,特朗普政府已终止对等关税征收。特朗普在新闻发布会上警告与美缔结“对等贸易协定”有关国别继续履行此类协定,并威胁对停止履行协定的国别加征关税。鉴于美方贸易强势地位,不排除出口国在对等关税终止之后,继续自愿履行与美国间“对等贸易协定”约定的上述条款。 |
| 马来西亚 | 欧盟 | 贸易协定风险条款 | 待定。欧盟-马来西亚自贸协定正在谈判中。 |
| 马来西亚 | 美国 | 合规影响 | 指:受进口国影响实施的制造业和外贸相关的执法标准收紧/增加企业合规成本政策。 影响:收紧对美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审批和签发。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MITI)收回对商协会签发对美出口原产地证明的授权,并由MITI统一负责对美出口原产地证书的审批签发。 |
| 马来西亚 | 欧盟 | 合规影响 | 暂无。马来西亚暂无基于欧盟经贸压力或要求的执法标准收紧或增加企业合规成本政策。 |
| 马来西亚 | 美国 | 说明 | 1.本模块所称“基底关税”,是指由进口国单边实施的,适用于出口国(通常为企业投资对象国)非特定行业或类别产品的,无WTO制度依据的关税措施。 2.本模块“基底关税”不包括下列关税: (1)进口国对产品征收的一般最惠国(MFN)关税; (2)进口国对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 (3)进口国对特定行业征收的全球统一关税,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对全球特定行业/产品征收的232关税; (4)其他不符合上文第1项定义的关税。在进口报关时,此类关税可能仍需与基底关税合并计征(但是,如果进口对象国明确规定与基底关税在特定税基范围内不同时计征的,从其规定)。 3.就美方122基底关税而言,上文所述“其他豁免”包括: (1)在途货物临时豁免,豁免对象为美东时间2026年2月24日00:01前已装船并在最后一道运输途中、且在美东时间2026年2月28日00:01前入关或者从保税区提货出库的消费品; (2)美国公民和美国永居人员的慈善捐赠; (3)信息资料类物项,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影片、海报、唱片、照片、缩微胶卷、缩微平片、磁带、CD、CD-ROM、艺术品和新闻通讯社的新闻稿; (4)赴美个人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品。 4.“协定问题条款”以及“受进口国影响实施的制造业和外贸相关的执法标准收紧/增加企业合规成本政策”单元中所列举的条款和政策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与进口国和投资对象国之间贸易便利化本身无直接关联; (2)一方通过促使另一方进行制度改革,以消除另一方劳动力成本优势,或者要求另一方加强对对制造业企业出口贸易业务监管的政策。该部分内容并未穷尽列举投资对象国实施的全部制造业监管与合规政策。 5、本系统输出内容旨在为企业选择对重点进口国(出口目的地国)出口产品的投资对象国(通常为产品的生产国和出口国)过程中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风险或合规要求及标准仅限于本系统输出的内容。此外,不同企业看待国际化经营风险的角度不同,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予以甄别和权衡。本系统所记载并输出的任何材料和信息,均旨在为用户提供具有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参考,本系统记载和输出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正式的商业或法律建议,也不应被视为或者替代专业意见。实践中,企业实际面临的贸易法律问题是复杂多变的,本系统输出内容难免存在局限性,因此,企业在面临实践问题时,仍应专门咨询有关国家受权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
| 马来西亚 | 欧盟 | 说明 | 1.本模块所称“基底关税”,是指由进口国单边实施的,适用于出口国(通常为企业投资对象国)非特定行业或类别产品的,无WTO制度依据的关税措施。 2.本模块“基底关税”不包括下列关税: (1)进口国对产品征收的一般最惠国(MFN)关税; (2)进口国对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 (3)进口国对特定行业征收的全球统一关税,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对全球特定行业/产品征收的232关税; (4)其他不符合上文第1项定义的关税。在进口报关时,此类关税可能仍需与基底关税合并计征(但是,如果进口对象国明确规定与基底关税在特定税基范围内不同时计征的,从其规定)。 3.“协定问题条款”以及“受进口国影响实施的制造业和外贸相关的执法标准收紧/增加企业合规成本政策”单元中所列举的条款和政策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与进口国和投资对象国之间贸易便利化本身无直接关联; (2)一方通过促使另一方进行制度改革,以消除另一方劳动力成本优势,或者要求另一方加强对对制造业企业出口贸易业务监管的政策。该部分内容并未穷尽列举投资对象国实施的全部制造业监管与合规政策。 4.本系统输出内容旨在为企业选择对重点进口国(出口目的地国)出口产品的投资对象国(通常为产品的生产国和出口国)过程中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风险或合规要求及标准仅限于本系统输出的内容。此外,不同企业看待国际化经营风险的角度不同,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予以甄别和权衡。本系统所记载并输出的任何材料和信息,均旨在为用户提供具有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参考,本系统记载和输出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正式的商业或法律建议,也不应被视为或者替代专业意见。实践中,企业实际面临的贸易法律问题是复杂多变的,本系统输出内容难免存在局限性,因此,企业在面临实践问题时,仍应专门咨询有关国家受权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
| 越南 | 美国 | 基底关税 | 一、122关税 现行税率10%(特朗普在社媒预告称会进一步上调至15%,但尚未正式签发行政文件)。 二、基底关税(122关税)排除征收的情形 1.指定清单产品 (1)无范围限制豁免(完全以列示税则号为准的产品); (2)仅限于列示税则号项下符合特定描述的产品(同时符合税则号和描述),在公告附录2清单列表中以“Ex"标识(加本地链接); (3)在列示税则号项下,专门用于民航用途的产品(包括民用航空航天器,民航发动机及其零部件、民用航空航天器的其他零部件和分总成、地面飞行模拟器及其零部件和分总成)。需同时符合税则号+指定用途(民航),在公告附录2清单列表中以“Aircraft”标识(加本地链接). 2.涉232措施的产品 包括已征收232关税的产品和未来补充征收232的产品。排除征收范围为232关税的税基,如果产品只有部分价值被征收232关税,则未被征收232关税的部分仍需计征122关税。 3.涉及特定自贸协定的产品(不涉及越南)。略。 4.其他豁免。就美方122基底关税而言,上文所述“其他豁免”包括: (1)在途货物临时豁免,豁免对象为美东时间2026年2月24日00:01前已装船并在最后一道运输途中、且在美东时间2026年2月28日00:01前入关或者从保税区提货出库的消费品; (2)美国公民和美国永居人员的慈善捐赠; (3)信息资料类物项,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影片、海报、唱片、照片、缩微胶卷、缩微平片、磁带、CD、CD-ROM、艺术品和新闻通讯社的新闻稿; (4)赴美个人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品。 |
| 越南 | 欧盟 | 基底关税 | 暂无。欧盟暂未对越南产品加征国别性,且无WTO规则依据的贸易限制类基底关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