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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处宁波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磁铁案件
发布时间:2025-10-14
成都海关2025年10月13日公布,当事人宁波中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5日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磁铁9万个 , 申报总价52650美 元,商品编码:8505111000,申报成分每件含有“镝3%”,经单一窗口申报后系统自动放行,该批货物于2025年4月6号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出口至印度。2025年4月18日,经机场海关业务科室后期稽查发现该项货物中含“镝”成分。在《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实施日期为2025年4月4日)中列明“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当事人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由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交纳担保金,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5万元整。
早前案例【2025年9月19日上海浦东机场海关对一公司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镝的磁钢案件不予处罚上海国际经贸合规法律服务平台 (tclegal.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