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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天津一企业无证出口特种铝棒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29
上海海关2026年4月28日日公布,当事人天津朗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6项申报铝棒686.5千克,申报规格78.5MM|535MPA |7075,申报价格CIF3501.1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604291090。经查,上述货物中有652.5千克的铝棒直径为110mm,在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为568MPa,价格 CIF3327.75美元,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60429101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23107.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境查验后续处置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内部检测报告、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4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