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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海关对又一起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镝的钕铁硼永磁铁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14

上海海关2025年9月12日公布,当事人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米思米(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37项申报为磁铁组件1.42千克,申报价格FOB12630日本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经查,上述货物中部分为含0.14%镝的钕铁硼磁铁,该部分价值5780日本元,折合人民币278.53元,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未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9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