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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海关查处一瞒报成份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磁钢案件

发布时间:2025-10-14

宁波海关2025年10月14日公布,当事人宁波仰山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磁钢和铁氧体磁钢1票。其中,磁钢申报商品编码为8505111000,申报规格为“0|2|钕14.003328%,镨4.713977%,钆0.326348%,钪0.000083%,钐0.009409%,铽0.009584%,钇0.008062%等|无品牌|圆形|[A]28%”,申报总价为46000美元(FOB价)。海关经查验、取样和检测发现,该项磁钢的申报规格与实际不符,实际共计17种规格型号。其中,2种规格型号的磁钢中镝含量分别为0.18%和0.2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稀土永磁材料(出口管制编码1C905.a.4),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管制物项价值人民币共计3348.25元。经查,当事人为了通关便利和能够及时出口,故意瞒报货物成分含量,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积极办理删单退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检测报告、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10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