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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赣州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含镝的磁环案件

发布时间:2025-11-12

南昌海关2025年11月11日公布,当事人金进实业(赣州)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法事实

在2023年4月8日至2025年3月18日期间,金进实业(赣 州 ) 有限公司以 8505190090税则号列向蛇口海关、爱店海关等申报出口磁环共计2967. 12千克,涉及报关单17票,根据赣州海关出具的《赣州海关商品归类审核确认结论》(虔关归类〔2025〕008号),上述磁环应归入税则号列8505111000。经查,赣州金进公司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产生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磁环的认识存在偏差,将磁 环简单的理解为代表一种特定成分和性能的材料,从而按照磁环的材质,参照行业通用归类及实践将磁环归入税则号列8505190090,从而导致磁环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发生。

(二)擅自出口含镝稀土永磁材料的违法事实

在2025年4月27日至5月16日期间,赣州金进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爱店海关申报出口的磁环,报关单1的第3项商品镝含量1%-2%、第16项商品镝含量1-2.5%;报关单2的第16项商品镝含量1%- 2 . 5%、第17项商品镝含量1%- 2%,合计303.36千克,价值119877.57元人民币。上述商品属于《对 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 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四条所列明的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归入1C905.a 项下,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商品,赣州金进公司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赣州金进公司出口的磁环均是其从杭州科德磁业有限公司采购而来,供应商提供的申报要素材料时并未提供稀土成分含量,导致金进公司对磁环的成分含量认识 存在偏差;金进公司主要从事洗牙机、马达产品的生产, 主观上认为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与其关联不大,从而忽视了对公告内容学习掌握,未能及时解读政策并组织传达,因此在出口申报时仍沿用了之前申报的规格型号,最终导致上述2票货物在未申领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申报出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核定,赣州金进公司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磁环货值共计人民币119877.57元。以上行为有:赣州金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赣州海关移交的相关稽查材料,赣州海关出具的《赣州海关商品归类审核确认结论》(虔关归类〔2025〕008号)、《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 物 、 物品税款稽核证明书 》 ( 虔关计核字2025年第004号),赣州金进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赣州金进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赣州金进公司提供的国内供应商《产品说明书》、《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赣州金进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国内采购发票、境外终端客户进口报关资料,赣州金进公司相关涉案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赣州金进公司未申领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法行为。赣州金进公司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签订 《认错认罚承诺书》且自愿缴纳案件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 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 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1月7日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一 )对金进实业(赣州)有限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处予行政罚款0.1万元人民币。(二)对金进实业(赣州)有限公司未申领提交《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磁环的行为处予行政罚款3.6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