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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海关查处上饶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锆的吸气剂案件
宁波海关2025年12月5日公布,当事人江西永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6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不锈钢原材料、吸气剂等货物1票,其中,第2项申报品名为吸气剂,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22466.4美元(CIF价)。海关经查验发现,该项吸气剂的成分中,锆含量70%,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物项(出口管制编码1C234),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10991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管制物项价值人民币共计158206.93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积极办理删单退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11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7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