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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对稽查查发东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超量管制物项铋的锡膏案件不予处罚
广州海关2025年12月9日公布《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缉不罚字〔2025〕2号)》,当事人为东莞永安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14日,从化海关稽查组对东莞永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2025年2月4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一般贸易出口无铅锡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发现企业无证出口两用物项管制商品情事。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综合司关于明确有关商品出口管制意见的函》(综合司便函【2025】100号)以及《综合业务司关于转发相关物项咨询结果的函》中明确,铋含量50%以上的锡膏、锡球属于列管商品,出口上述物项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许可。经稽查部门查明,永安公司2025年2月4日至4月14日期间共申报出口8票铋含量在50%以上的无铅锡膏,均未能在申报出口时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其中涉案为6票共计2810千克,总货值521285.47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稽查审核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 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两用物项业务咨询申请截图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11月14日从化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缉不罚字〔2025〕2号)(东莞永安科技有限公司) (custom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