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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烟台海关查处青岛一货代出口未申报含铽镝的稀土永磁体两用物项许可证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25
青岛海关2025年12月19日公布,当事人青岛顺之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受烟台东星磁性材料有限公司间接委托代理报关一般贸易方式出口48票“稀土永磁”,经海关查验,上述48票报关单出口货物均为含有铽或镝涉及两用物项许可证商品,申报时均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烟台东星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如实提供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和商品成分表,当事人因工作疏忽造成许可证件未申报情况。上述48票货物共计稀土永磁10425.38千克,经海关计核,货物价值3665613.52元。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3.查问笔录;4.烟台东星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东丞(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情况说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申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并向海关提供违法担保金19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12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