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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场海关查处杭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的锂亚硫酰氯电芯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29

郑州海关2025年12月23日公布,当事人杭州威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锂亚硫酰氯电芯,申报规格型号为1|2|用于电子产品供电|负极是金属锂(Li),正极活性物质和电解液溶剂都是亚硫酰氯(SOCl2),|432Wh/kg|EVE EnergyCo.,Ltd.|ER14250|1200mAh|不含汞|3.6V,申报商品编号为8507600090,申报总价为44075.28元人民币。申报时,该批货物未提示需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且该批货物已经出口完成。经查,该票报关单货物中含有亚硫酰氯,属于《关于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中列明的出口管制物项,需提交出口许可证。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2024年8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过一票同样含亚硫酰氯的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锂亚硫酰氯电池,商品编号为8507600090。申报规格型号为1|2|用于电子产品供电|锂亚硫酰氯|620Wh/kg|FANSO|ER14250|1200mAh|不含汞|3.6V,申报总价为71949.02元人民币。申报时,该批货物也未提示需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且该批货物也已出口完成。经查,该批货物中含有亚硫酰氯,属于《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中列明的出口管制物项,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计核,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2645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认罚,违法经营额较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存在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2025年12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