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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株洲海关对一未按要求申报钇稳定氧化锆中铪锆含量比的案件予以警告处理
长沙海关2025年12月30公布,当事人湖南领昕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形式向俄罗斯出口钇稳定氧化锆,共涉及3票出口报关单,分别为:数量共计为950千克,货值共计209491元。钇稳定氧化锆在2025年4月21日中国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发布《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中判定为不属于中重稀土物项管制范围。但注明了“同时含有钇、锆元素的物项相关指标若符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1C234等项下所管制物项指标,应按相关两用物项要求管理”,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序号101管制编码1C234项下所管制物项指标“铪含量与锆含量之比小于 1:500(按重量计)的锆及锆制品,包括金属锆、锆含量高于 50%(按重量计)的合金、化合物和上述材料的制品,以及上述材料和制品的废料和碎屑。”的描述,“钇稳定氧化锆”在出口申报时应申报铪含量与锆含量之比 (按重量计)以判别是否小于1:500进而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类货物,但当事人未按上述要求予以申报。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资料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 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货物的规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鉴于企业主动认错认罚并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明确列明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罚。2025年12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链接《2025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上海国际经贸合规法律服务平台 (tclegal.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