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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芜湖海关查处芜湖一企业无证向保加利亚出口含管制物项镝、铽的磁钢案件

发布时间:2026-01-14

合肥海关2026年1月13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森萨塔科技(芜湖)有限公司。2025年7月25日芜湖海关对当事人公司已出口的磁钢实施稽查。经调查查明: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至保加利亚一票货物。该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两项货物,分别是铝排108个,商品编号7606129000;磁钢40个,商品编号8505119000。经查,其中磁钢有两个型号,分别是铁氧体磁钢20个,钕铁硼磁钢20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质检测报告显示,其中的钕铁硼磁钢中含有镝2.03%、铽 0.37%,商品编号应归类为8505111000。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第4目、第四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该钕铁硼磁钢属于出口管制商品,申报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当事人出口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经计核,20个钕铁硼磁钢价值288.53元。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一)书证:当事人公司相关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产品出库销售单,当事人公司提供的产品采购订单、钕铁硼磁钢产品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公司主体资料。(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公司员工陈看的查问笔录。(三)查验记录:芜湖海关的查验记录。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擅自出口国家管制货物,影响了许可证件的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2026年1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8.53元,并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