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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邮局海关查处营口一企业以邮包方式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鳞片石墨样品案件
大连海关2026年1月14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营口金泰达石墨有限公司。2025年4月21日,大连邮局海关对寄往日本邮件号为EA718867886CN的邮包进行查验,发现邮包内为2个装有灰黑色有光泽粉末的塑料袋;该邮包申报品名为石墨,类别为物品。经取样送检,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灰黑色粉末为鳞片石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出口 鳞片石墨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经查,该票鳞片石墨的实际发件方为当事人公司。 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公司与日本SXXC XXXX公司 (以下简称S.C 公司)签订了100吨鳞片石墨的出口销售合 同,约定于2025年4月起陆续发货, 该合同项下鳞片石墨的最终用户为S[XXXRXXX公司。2025年4月,应S.C公司的要求,当事人公司在货物出口前要向其提供相应的货物样品,当事人公司遂通过中国邮政邮寄鳞片石墨样品到日本,管制编码为1C108.c。经查,上述涉案鳞片石墨样品重1. 12千克,价值为0.457美元,非法经营数额约合人民币3.28元,系向外方免费提供。案发后,当事人公司于2025年5月4日,办理了前述与日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应的100吨鳞片石墨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公司长期从事鳞片石墨出口业务,明知需要申 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虽然当事人公司辩称不清楚样品出口也需办理许可证, 但做为长期出口该种管制物项的出口商,有义务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因此,当事人公司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以上行为有移案件线索移交单,涉案邮包面单、海关查验记录、申报系统截图,当事人公司与日方出口销售合同、微信沟通记录,100吨鳞片石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查问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公司认错认罚承诺书,大连海关技术中心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 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司涉案鳞片石墨未实际出口,违法经营数额较少、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原文链接大连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邮关违字【2026】1号) (custom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