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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济宁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高性能玻璃纤维织物案件

发布时间:2026-01-17

广州海关2026年1月15日公布,当事人济宁荣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 30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沙发等货物一批。经查,有高性能玻璃纤维织物400千克到货未申报,该批高性能玻璃纤维织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出口时应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无法提交,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 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及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868元。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企业情况说明、货物收据、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本案违法经营额较低,当事人主动缴纳案件类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 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