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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一船务企业无证出口供应含管制物项铽的引水梯专用吸铁案件

发布时间:2026-01-17

广州海关2026年1月15日公布,当事人广州衡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京津海 (UN9747546)”号轮船的供船物料,申报编号:5168MA59FH9A12025000024,  经查,该批物料中有4套共12块引水梯专用吸铁,经检测主要含铁、钕、铈成分并检测出有特定磁性成分铽(Tb)0.01%,   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18号》所列的出口管制两用物项,出口时应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无法提交。据此,认定当事人在出口环节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及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以上行为有供船物料清单、企业陈述报告、检测报告、货物照片、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本案违法经营额较低,当事人主动缴纳案件类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 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原文链接南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关缉违字〔2026〕91 号)(广州衡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