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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查处营口一企业员工随身行李擅自携带出境管制物项鳞片石墨案件

发布时间:2026-01-27

大连海关2026年1月23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营口启和粉体工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公司员工王某拟乘坐 9C6987  (大连—大阪)航班,经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出境日本。经过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以下简称海关)X光机检 查时,海关在其随身行李中发现8包黑色粉末状物品未申报,疑似为石墨。经现场称重,上述8包黑色粉末毛重为 2 .09千克(实际净重为2千克),海关旅检现场暂不予放行上述物品。后经取样送检,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为鳞片石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之规定,出口鳞片石墨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制编码为1C108.c 。 王某出境时不能提供上述许可证件,海关遂将该8包鳞片石墨扣留。经查,当事人公司应日本大股东     精制材料株式会社的要求,在国内寻找新的鳞片石墨货源。2025年9月初, 当事人公司收到青岛某公司免费提供的鳞片石墨样品后,进行检测评价,但结果不符合日方会社的要求。因此,经当事人公司建议,决定将样品直接送日方会社再次检测评 价,于是当事人公司安排员工王某携带鳞片石墨样品出境日本,遂被海关查获。上述扣留的8包鳞片石墨,价值人民币9.15元。又经查明,当事人公司在寻找鳞片石墨国内供货商过程中,了解到该商品为国家出口管制物项,出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是,当事人公司想当然以为出口少量样品不需要办理,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对违法事实 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查 验记录、代保管凭单、扣留决定书、清单和笔录,王竞伟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现场照片,国内邮寄样品快递信息、生产商产品质量检验单、鳞片石墨价格说明,与日方电子邮件截图、关于管制政策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大连海关技术中心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公司作为涉案鳞片石墨的实际出口者,在未办 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携带管制物项出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司主动缴纳保证金,涉案天然石墨样品未实际出口,违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下、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23日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