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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查处湖南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钕铁硼案件
深圳海关2026年1月28日公布,当事人湖南强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 年9月9日委托司机驾驶粤 ZGX34港(载货清单5100701832202)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经深圳湾口岸出口磁铁一批。经检测,发现514120250412980163报关单下第2项货物申报规格型号为“钕铁硼”、“镨(Pr)5.2%,钕(Nd)16.6%”,实际成分为钆(Gd)0.31%、镝(Dy)1.70%、钕(Nd)15.83%、铁(Fe)67.11%、钴(Co)0.68%、镨(Pr)5.18%、铈(Ce)6.29%;第 3 项货物申报规格型号为“钕铁硼”、“镨(Pr)5.2%,钕(Nd)16.6%,铈(Ce)8.0%”,实际成分为钆(Gd)0.70%、镝(Dy)0.86%、钇(Y)0.01%、钕(Nd)16.67%、铁(Fe)63.78%、钴(Co)0.44%、镨(Pr)5.34%、铈(Ce)8.04%;514120250412980166 号报关单下第 2 项货物申报规格型号为“钕铁硼”、“镨(Pr)5.2%,钕(Nd)16.6%,铈(Ce)8.0%”,实际成分为钆(Gd)5.92%、铽(Tb)0.195%、镝(Dy)0.686%、钕(Nd)18.65%、铁(Fe)63.79%、钴(Co)0.49%、镨(Pr)6.12%、镍(Ni)1.63%。上述三项货物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 年第 18号)列明的管制要求,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及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 2.546353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26日决定罚款人民币 2.546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