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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榕城海关查处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氮化镓外延片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12

福州海关2026年2月11日公布,当事人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8741片外延片,申报总价202843.5美元。经查,上述8741片外延片含有氮化镓,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涉案货物属于出口管制所列物项,管制编码为3C001.b。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口涉案货物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并未申领相应许可证。经计核,当事人出口上述含氮化镓外延片,价值即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406175.84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318.07元。以上行为有我关驻快安办事处移交材料(含稽查材料),报关单证、电子邮件、订单、出库单,商务部业务答复函,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2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318.0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