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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星沙海关查处湖南一企业出口铋及其制品逃避两用物项许可证案件
长沙海关2026年3月5日公布,当事人湖南阿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作为发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铋珠1票,货物重量200千克,货值3316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其中一批次100千克铋珠的铋含量大于99.99%,银含量按重量计小于十万分之一,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度)第二部分(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第61项“铋”的商品描述,上述铋珠属于列管商品,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与国外买家进行洽谈时仅就金属铋含量进行了约定,并未明确杂质含量;随后当事人在国内采购时未对铋金属中杂质含量进行任何要求及限制,但亦未去了解熟悉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对于铋金属出口的限制性条款。该单货物申报后已出口至境外。 经核算,当事人国内采购100千克铋珠总价为人民币9200元,出口铋珠成交总价(FOB)为3316美元,均摊100千克的铋珠总价为1558美元,折合人民币11207.5元。故当事人违规出口上述列管为两用物项商品的铋珠违法获利人民币2007.5元。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稽查结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成分检测报告、合同、涉案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等证据材料为证。我关认为,当事人湖南阿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铋金属规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同时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2026年3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5元;2.科处罚款358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