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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钱江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锗酸铋案件
杭州海关2026年3月12日公布,当事人杭州永熙光电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光学晶体,报关单号为224420250003442019,贸易国和运抵国为英国。其中17片晶体申报商品编号为9001909090,申报FOB价为3080美元,报关单随附发票显示商品名称为 BGO crystal(BGO为锗酸铋的缩写,crystal为晶体),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光学晶体,报关单号为224420250004536348,贸易国和运抵国为英国。其中2片晶体申报商品编号为9001909090,申报 FOB价为4050美元,报关单随附发票显示商品名称亦为 BGO crystal,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采购单以及供货商发货单、生产记录单、生产进程单等证据显示,涉案货物为锗酸铋晶体。钱江海关出具《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钱关归案【2025】14号),认定涉案货物BGO商品编号应为2841900041。 锗酸铋为202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10号公告列明的管制物项(编号6C001.b),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上述19片锗酸铋晶体商品编号申报错误,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1125.6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831.66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及稽查结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采购单及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记录单、发货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认错认罚承诺书、收取担保凭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法出口管制物项锗酸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自愿缴纳保证金、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之规定,按减轻阶次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3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31.6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 元。
